|
关于省管企业上报境外国有资产情况的通知
豫国资产权〔2011〕55号
各省管企业:
为核实省管企业(含省属中小企业,下同)及其各级全资、控股子公司的境外资产,全面掌握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及财务状况,建立健全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,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,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,结合我省实际,决定开展省管企业境外资产摸底调查工作。现就省管企业报送境外国有资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上报范围
境外资产的范围包括:企业以各种形式在境外(包括在港澳台地区,下同)的投资及其权益(包括所属离岸公司的投资及其权益,所属境外企业对驻在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及其权益),以往来等形式存放在境外的资产(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企业符合规定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)。
二、上报内容
(一)境外企业(机构)的基本情况。全面核实境外企业(机构)的批准设立、注册及实际经营所在国别或地区、注册资本、出资方式、股权结构、法人治理结构、组织形式、隶属关系、机构人员、经营范围等情况。
(二)境外企业(机构)的财务情况。全面核实境外资产的存量、形态、结构、资产负债、损益和权益等情况。
(三)企业境外资产的分布状况。全面掌握企业境外资产(包括应列入而未列入企业符合规定账簿核算的境外资产)的占用形态、取得方式、经管现状和质量效益等情况。
|